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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2025-08-11 18:54   新华社

  第六十条 党校(行政学院)教师承担着教育培训领导干部和党员的重要责任,应当坚持教育者首先受教育,严格要求自己,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教育家精神,自觉做到潜心治学、虔诚问道、悉心育人,用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学员。对师德师风不良或者不适宜从事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调离党校(行政学院)。

  第六十一条 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倡导崇尚学习、勤奋学习的风气。聚焦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鼓励教师与学员之间、学员相互之间切磋交流,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十章 机关党的建设

  第六十二条 党校(行政学院)建立机关基层党组织。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校(院)委会领导下,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推动实现党建工作与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为党校(行政学院)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六十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应当由本单位党员负责人担任。党员人数和所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十四条 校(院)委会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机关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党组织书记是机关党建工作直接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

  第十一章 办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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