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2025-02-08 17:11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第十九条军队人员就国防和军队建设、军事行动等问题,在互联网接受访谈、发表文章、担任主讲或者参加网络直播等相关活动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国防科研生产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就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等问题,在互联网接受访谈、发表文章、担任主讲或者参加网络直播等相关活动的,按照国防科技工业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军人、退出军队文职人员,不得以军队人员身份在互联网接受访谈、发表文章、担任主讲或者参加网络直播等相关活动;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以及预备役人员、民兵等,未经批准不得以军队人员或者预备役人员、民兵等身份在互联网接受访谈、发表文章、担任主讲或者参加网络直播等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军事行动等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论坛社区版块发起者、管理者和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论坛社区版块和群组用户传播军事信息的管理,规范用户军事信息传播行为。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在传播军事信息方面违反前款规定的论坛社区版块发起者、管理者和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纳入黑名单管理等措施,并对有关账号、版块、群组采取警示整改、暂停信息更新、关闭注销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