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2025-02-08 17:11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于符合军事账号认定条件但未标注军事账号属性的账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核验后,将其变更为军事账号并加注专门标识,依照前款规定报送。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核验军队单位、国防科技工业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开办军事账号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主体提供军队或者国防科技工业有关单位出具的同意开办的证明材料。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不予核验通过。其他任何机构、组织、个人不得以军队单位、国防科技工业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名义开办军事账号。
第九条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与开办军事账号的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后,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核验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记录保存。
第十条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军事账号等的名称、标志、头像,除经批准外,不得使用、关联以下字样或者标志物:
(一)“军队”、“部队”、“全军”、“解放军”、“武警”、“八一”、“国防科技工业”、“国防工业”、“军工”等与军队和国防科技工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中央军委,中央军委机关部委、中央军委直属机构、中央军委联合作战指挥中心、战区、军兵种、中央军委直属单位、武警部队以及其他军队单位的全称或者简称,部队番号、代号和重要军事装备的全称或者简称,军队单位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识等,使用同音、谐音、相近的文字、数字、符号和字母等指代军队单位、军队工作、军队人员等,军旗、军徽、军歌、勋章、军服配饰等与军队专用标识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