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2025-02-08 17:11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第十六条任何机构、组织、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传播信息,煽动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民兵、退役军人、退出军队文职人员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扰乱社会秩序;不得冒用或者打着军队单位旗号,盗用、冒充军队单位、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民兵、退役军人、退出军队文职人员身份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招摇撞骗;不得擅自使用为军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展板模型、数字仿真动画等进行商业宣传;不得非法使用或者关联使用军队特定含义字样和图案面向军队人员开展涉及职业规划、晋升任用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不得通过剪辑、拼接、套用权威报道等方式,虚构散布军事信息。
第十七条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使用语音社交、深度合成、区块链、生成式人工智能、加密及匿名通信工具、算法推荐、信息众筹平台等新技术新应用,或者利用卫星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军事信息的,不得损害人民军队形象,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所列禁止性内容的信息。
第十八条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转载军事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涉及军队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军事行动、重要武器装备建设、重大敏感问题等内容的,应当转载中央和军队主要媒体的权威信息;转载时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