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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2025-02-08 17:11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三)“国防”、“国防动员”、“预备役”、“民兵”等与国防和后备力量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含有偏见、诱导等内容,容易使公众对军队、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民兵、退役军人、退出军队文职人员形象或者军事装备产生不良认知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内容的。

  退役军人、退出军队文职人员在互联网开办账号,在账号名称、认证信息等中,不得使用原单位名称、个人曾经担任的军队单位职务等信息。

  第三章 信息传播

  第十一条国家倡导形成良好的互联网军事舆论生态环境,鼓励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习近平强军思想的;

  (二)宣传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部署的;

  (三)弘扬人民军队性质宗旨、光辉历史、优良传统和作风的;

  (四)反映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成就的;

  (五)宣传人民军队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

  (六)展现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投身强军兴军精神风貌的;

  (七)传播军队发布的权威信息、公共服务信息的;

  (八)正确辨析引导涉及军队的热点敏感问题、批驳抵制错误言论的;

  (九)传播国防教育知识、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的;

  (十)宣传军队遂行军事行动正义性、合法性,以及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和民兵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先进事迹的;

  (十一)其他有助于学习强军思想、建功强军事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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