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2025-02-08 17:11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三)网站平台军事栏目,是指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开设的集纳发布军事信息的栏目,包括但不限于军事栏目、军事版块、军事专题等。
(四)军事账号,是指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贴吧、网络直播、短视频、网络音频等传播平台,注册或者变更为军事类别、以传播军事信息为主的网络账号。
(五)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的主体。
第二十九条开展涉及军事秘密的互联网信息传播管理活动,除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军队单位、军队人员从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活动,开办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军事账号等事项,按照本办法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责编:马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