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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2025-02-08 17:11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十一)穿着我国武装力量现行或者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仿制品,利用军旗、军徽、荣誉标识等代表军队形象的专用标识及内容开展商业营销活动,或者通过表演模仿、低俗恶搞等方式,损害军队或者军队人员形象的;

  (十二)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从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活动,应当严格保守我国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下列含有军事秘密、国防科技工业秘密或者未公开的信息:

  (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军事部署、兵力调动(集结),作战、训练、军事教育以及非战争军事行动、安全事故等中未公开的事项;

  (三)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重大决策部署及其实施等情况;

  (四)军事通信、电子对抗以及其他特种业务的能力和有关资料;

  (五)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历史沿革,部队的职能任务、作战实力、历任主官等未公开的事项,特殊单位以及未公开的部队的番号;

  (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试验、运输、配备情况和保障能力,武器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八)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未公开的事项,以及可用于作战用途的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项目成果详细介绍;

  (九)国防费分配和使用以及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等过程中未公开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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