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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2025-02-08 17:11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第二十四条发现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违反本办法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或者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可以通报网信、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由其依据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处罚。

  第二十五条任何机构、组织、个人发现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有违反本办法传播互联网军事信息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或者地方网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实施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监督管理执法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或者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违反本办法的,由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保密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依法移交军队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互联网军事信息,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涉及国防和军队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

  (二)军事网站平台,是指专门提供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商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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