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2025-02-08 17:11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第十二条对于涉及军队的突发事件,军地有关部门和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发布和转载权威信息,依法治理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十三条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
(二)诋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军委主席负责制,散布“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等错误政治观点的;
(三)歪曲、丑化、篡改、亵渎、否定人民军队历史、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
(四)诋毁、贬损军队单位、军事职业,挑拨军政军民关系、破坏军政军民团结的;
(五)通过篡改、编辑军旅题材歌曲、电影、电视剧或者制作其他文艺作品,贬损军队、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和民兵等形象的;
(六)否定、攻击我国国防政策和军事战略,歪曲解读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相关活动,以及战略核力量和其他新域新质作战力量建设、发展和运用的;
(七)通过炒作、鼓动、煽动、泄密等方式阻碍、破坏军事行动,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
(八)歪曲解读我国武装力量维权行动、海上护航、海外撤侨、国际维和、国际救援、边境边防斗争、军事演习、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非战争军事行动的;
(九)编造、传播涉及军队单位、军队人员、军事斗争准备、军事行动、国防和军队改革等方面的虚假信息的;
(十)歪曲解读军队人员工资、住房、抚恤优待、退役退出安置等政策制度,以及军队院校招生和军队人员征集招录、选调交流等军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