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2025-02-08 17:11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十)未公开的军队指挥机关、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武器弹药集中存放地,军用信息基础设施,军用侦察、导航、观测台站,重要武器装备生产地点等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的名称、用途、地理位置和坐标、内部构造、日常运转等情况;
(十一)军队党的建设、军队组织、军事人力资源、宣传、群众、联络、训练监察、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政法、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审计等工作中未公开的事项;
(十二)军队历史未解密的事件和人物;
(十三)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计划,全行业以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单位的总体布局、投资规模和科研生产能力等;
(十四)未公开的涉及武器装备重要性能的民品配套产品及其科研生产情况;
(十五)未公开的从事尖端技术和型号研发的军地专家、工作团队及其工作与活动;
(十六)其他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和军事斗争准备未公开的事项。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可能引发的泄露军事秘密风险,发现汇聚、关联后属于前款所列禁止性内容信息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脱密等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应当采取规范管理、技术防护等手段,加强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以及拟服现役人员信息保护,不得擅自发布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以及拟服现役人员的职业经历、专业领域、生物识别、健康生理、特定社会活动、行踪轨迹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