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出台眼镜制配经营者行为合规指引(试行)
2026-07-16 09:48 日照市场监管
3.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六、知识产权合规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
【规范要求】
1.销售品牌镜架、镜片时,应从正规渠道进货,并保留授权证明或进货凭证。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在店铺门头、内部装潢、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防止构成商标侵权。严禁销售侵权假冒注册商标的眼镜产品。
2.如果产品标注有“专利产品”“专利技术”或专利号,必须核实该专利权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时效性(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严禁标注已经失效、被宣告无效或从未获得授权的专利号,未经许可标注他人专利号。专利标识应按照《专利标识标注办法》规范标注。
3.在采购自有品牌或定制镜架、眼镜盒等配件时,应注意规避他人专利,避免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委托设计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及侵权责任。
【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