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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出台眼镜制配经营者行为合规指引(试行)

2026-07-16 09:48   日照市场监管

  3.对于普通镜片(非医疗器械),不得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绝对禁止使用“治愈近视”“降低度数”“治疗弱视”等宣传用语。宣传“缓解视疲劳”等应有科学依据。对于隐形眼镜(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其广告需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内容应与审查通过的内容相符合。不得含有断言功效或者保证安全的表述(如“无任何副作用”)。

  4.不得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医疗器械广告尤其禁止)。

  5.在公众号、朋友圈、小程序、短视频平台等发布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弹出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导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6.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7.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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