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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出台眼镜制配经营者行为合规指引(试行)

2026-07-16 09:48   日照市场监管

  4.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姓名。

  5.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严禁存在“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1.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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