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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出台眼镜制配经营者行为合规指引(试行)

2026-07-16 09:48   日照市场监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应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5.销售验配要求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验配的经营者,要建立完善的进出货计量检测验收制度;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光心距、顶焦度、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从事角膜接触镜验配的经营者,还应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

  【法律责任】

  1.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法定计量单位使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之规定,责令改正。

  3.眼镜制配经营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二、质量合规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规范要求】

  1.眼镜制配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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