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日照市出台眼镜制配经营者行为合规指引(试行)

2026-07-16 09:48   日照市场监管

  1.眼镜制配经营者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如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隐形眼镜、美瞳、角膜塑形镜及其护理液)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2.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猜你喜欢

热点新闻

{$loop_num=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