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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出台眼镜制配经营者行为合规指引(试行)

2026-07-16 09:48   日照市场监管

  3.普通商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4.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涉及专利的广告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五、医疗器械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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