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出台眼镜制配经营者行为合规指引(试行)
2026-07-16 09:48 日照市场监管
2.镜片、镜架、太阳镜等商品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即“三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的,应当予以标注。对于“防蓝光”“偏光”“抗疲劳”等功能性眼镜,其标注功能必须与产品实际执行标准相符,不得虚假标注。
3.产品必须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得无标准生产眼镜及相关产品。
4.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
5.依法严格履行三包责任。对售出的眼镜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不得无理拒绝。
【法律责任】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