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出台眼镜制配经营者行为合规指引(试行)
2026-07-16 09:48 日照市场监管
4.实施混淆行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5.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四、广告合规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
【规范要求】
1.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2.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顶级”“最先进”等绝对化用语。不得使用“全网首发”“唯一”等无法验证的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