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出台眼镜制配经营者行为合规指引(试行)
2026-07-16 09:48 日照市场监管
3.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价格竞争合规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
【规范要求】
1.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如柜台、价目表、电子屏幕)公示眼镜商品和验光、配镜服务的价格。标价内容应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严禁“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开展促销活动时,应清晰标示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不得以“解释权归本店”为由拒绝履行。
3.坚守诚信经营底线,规范定价行为,合理制定价格,严禁牟取暴利、价格欺诈和哄抬价格。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