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小学学籍管理新规来了!
2026-09-19 06:43 山东教育发布
第三十五条 适度放开特殊教育学生学籍变动权限,由其所在校委托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判定学生是否升级就读或毕业、升学,情况特殊的可以允许其降级就读,学校确认后凭相关证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学籍系统中完成登记。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颁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当年时间填写。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申请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按退学处理和被开除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学校统一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制定。逐步推行电子毕业证书制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纸质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不予补发。无电子毕业证书且纸质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本人申请,经毕业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由毕业学校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学历证明开具后,原毕业证书失效。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不断加强学籍管理机制建设,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保障条件,按需配备学籍管理员。学籍管理员优先选聘工作责任心强并有较强信息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教学点的学籍管理可由中心校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