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山东中小学学籍管理新规来了!

2026-09-19 06:43   山东教育发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学籍管理员备案制度,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学籍系统中及时进行登记和更新。

  第四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学籍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指导所管辖单位定期开展学籍管理培训工作。学籍管理员应严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四十一条 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核定学籍管理人员工作量,将其折算计入课时,并将其纳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学籍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评优晋级等,采取积极有效办法保障学籍管理队伍的稳定性。

  第四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需建立学籍安全管理的预警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须建立严格的学籍管理工作安全制度。每个账号均需实名且绑定手机号,定期更改学籍管理系统账号密码、半年以上未使用的账号予以封存。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数据使用规则,严防学籍数据泄露。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任何学生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向外提供的学生学籍信息应依法依规进行脱敏或匿名化处理。获得使用批准后,应在申请使用范围内依法使用学籍信息,严防学籍信息滥用。若造成信息泄露与违规使用的,依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涉事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至少每学期核准一次学生学籍,确保人籍一致、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础学籍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严肃、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12 13 下一页

猜你喜欢

热点新闻

{$loop_num=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