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小学学籍管理新规来了!
2026-09-19 06:43 山东教育发布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办理转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近期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经合理催告,仍不提出相应申请的,按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可予退学。
第二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予办理退学手续,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及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并为其保留学籍,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有关信息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须按照控辍保学工作要求,根据全国学籍系统标记或相关部门反馈的问题线索开展问题排查与辍学劝返复学工作,动态跟踪处理控辍保学台账。
第二十七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解除刑事处罚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回学籍所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自愿退学的,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确认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