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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小学学籍管理新规来了!

2026-09-19 06:43   山东教育发布

  普通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申请延期入学的,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并建立学籍,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推动实现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和学前儿童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有效衔接,实现幼小学籍信息接续。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由全国学籍系统按照有关规则自动生成并分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省学籍辅号由全省学籍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则自动生成并分配,学生休复学、转学等学籍异动办理完成后进行自动更新。

  第十三条 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或者转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一律不予确认。学校不得使用虚假信息给学生建立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上级学籍管理部门与学校应及时核实学生学籍信息,处理与解决问题学籍。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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