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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小学学籍管理新规来了!

2026-09-19 06:43   山东教育发布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系统发起转学申请,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其中,高中学生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或委托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等材料,由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支持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通过移动端查询学生学籍信息、转学进度。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限同一个设区市范围内,且须符合有关转学条件。

  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安排在高一第一学期末、第二学期末和高二第一学期末进行。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的,可安排在高一第一学期末和第二学期末进行。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近期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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