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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小学学籍管理新规来了!

2026-09-19 06:43   山东教育发布

  第六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于适龄入学儿童需要延缓入学(以下简称缓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出具相关材料,经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缓学手续。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重新提出申请,缓学学生暂缓注册学籍。

  第七条 普通高中坚持属地招生原则,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15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学校应及时向正式录取的学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第八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出具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医院、相关鉴定单位出具的有关材料,由同级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全面评估后,对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提出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的安置意见,并注册学籍,学籍分别注册在就读学校或者承担送教上门任务的学校。

  第九条 获得当地入学资格的境外学生(含港澳台、外籍学生)或中国居民的外籍子女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符合接收条件的学校登记信息、办理入学并注册学籍。

  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注册学籍,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其学籍管理状况。

  如有特殊情况,由学校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说明情况并进行办理。

  第十条 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期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办理延缓入学手续最晚不得超过新学年开学后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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