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山东中小学学籍管理新规来了!

2026-09-19 06:43   山东教育发布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学校法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合规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不为合规接收学生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除上述行为外疏于学籍管理造成严重问题的;

  (九)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和外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鲁教基发〔2016〕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责编:郭 超
审签:马宝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13 下一页

猜你喜欢

热点新闻

{$loop_num=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