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小学学籍管理新规来了!
2026-09-19 06:43 山东教育发布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学校法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合规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不为合规接收学生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除上述行为外疏于学籍管理造成严重问题的;
(九)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和外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鲁教基发〔2016〕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责编:郭 超
审签:马宝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