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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小学学籍管理新规来了!

2026-09-19 06:43   山东教育发布

  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信息及相关材料,形式有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新设立纸质学籍档案。确需纸质学籍档案的,可由学籍管理员参照电子档案格式打印相关纸质材料,并由使用部门妥善保管。

  学籍档案由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在学籍系统中及时进行管理和更新。学校合并的,学生学籍档案移交到合并后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生学籍档案移交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三章 转 学

  第十五条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

  第十七条 对于进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所在学校。学生从专门学校返回原学校继续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就读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相应的就读年级,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第十八条 现役军人子女随迁转学,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政策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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