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小学学籍管理新规来了!
2026-09-19 06:43 山东教育发布
普通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督促学生返校。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经合理催告仍无结果的,学校可按相应程序作出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高中学校一般不开除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学生开除处分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学籍所在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需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学籍信息,凭相应学习记录进入对应年级就读,并将学生出境学习经历在学籍信息中标记。
第三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凭相关材料在6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五章 升级、留级与跳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
第三十三条 “五四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六三学制”小学的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三十四条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异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全面评估公示无异议,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小学一年级不允许跳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