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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物业服务中的司法难点问题

2026-02-26 17:12   人民法院报

  民法典赋予了业主根据法定程序自主选择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然而,“保盘人”基于物业服务公司不当利益,通过不当控制、舆论误导等手段,无形中消解了业主的自主选择权。根据笔者的调研,捏造事实、公然贬损业主或业委会成员名誉是保盘人惯用的侵权手段,该行为的刑事归责需严格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若保盘人“捏造事实并散布”,如虚构业主代表“收受回扣”“勾结外部物业牟利”等虚假信息,则构成诽谤罪;若“保盘人”以暴力或非暴力方式公然羞辱业主,如在业主群使用侮辱性词汇、当众张贴贬损人格的标语,则可能构成侮辱罪。假如保盘人的行为同时扰乱小区秩序、逞强耍横,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可以根据侵害法益、情节综合认定,以解决相关犯罪的竞合问题。

  关于责任主体,若有证据证明“保盘人”的行为系物业公司指使,二者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单位无法构成侮辱、诽谤罪的主体,物业公司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具体的刑事追责对象,“保盘人”作为实行犯,与上述人员共同承担刑事责任。此外,若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扰乱小区公共秩序,作为侮辱罪和诽谤罪的例外情形,将由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在特定情形下,以寻衅滋事罪认定相关责任。

  二、保盘过程中的利益输送:基于对象的区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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