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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物业服务中的司法难点问题

2026-02-26 17:12   人民法院报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含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尽管公共收益在权属上归属于全体业主,但在实务运营中,该类资金通常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暂存于其账户,并由其负责记账、核算及支出管理,已处于企业实际控制与支配之下,可认定为“本单位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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