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物业服务中的司法难点问题
2026-02-26 17:12 人民法院报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须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为前提;《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该条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立法目的不仅在于规范选聘程序,更在于防范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可能发生的利益输送,切实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与选择权;而规避招投标的行为实质上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该行为无效。事实上,司法实践亦持相同立场。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鲁民申5097号民事裁定书(济南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立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认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条款所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属无效。该案具有较强的类案参考价值。
记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引发哪些具体法律后果?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