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物业服务中的司法难点问题
2026-02-26 17:12 人民法院报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超过三个月未还(五万元以上);(2)进行营利活动(五万元以上);(3)用于非法活动(三万元以上)。司法认定难点在于二者界限的厘清。若行为人确系因临时资金周转需要而挪用,且账目记载真实、资金去向明确、存在主动归还行为或明确归还承诺,即使最终因经营失败未能返还,一般宜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三、其他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
物业企业相关人员侵吞公共收益,在特定情形下还可能涉及其他刑事罪名的认定,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严格依据行为特征与规范要件予以甄别。例如:(1)若行为人未取得合法物业服务资质或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业主缴纳所谓“物业费”,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2)若物业服务企业员工以个人身份接受业主委托,代为收取并保管预缴物业费,该款项尚未进入物业服务企业账户、亦未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则其保管关系独立于职务行为,此时拒不退还的,可依法以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3)若派驻安保人员不具有公共收益管理职责,仅利用工作便利,通过私自更换停车场收款二维码等方式窃取停车费,因其行为未依托职务权限,亦未形成对单位资金的控制,应认定为盗窃罪。
(唐亚南,李赛敏,丁净玉,黄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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