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物业服务中的司法难点问题
2026-02-26 17:12 人民法院报
保盘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公共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应该由业主大会决定。然而,现实中,公共设施多由物业公司代管,公共收益常常在物业公司的实际掌控之下。“保盘人”往往是逐利而来,在这种情况下,小区公共收益难免会成为交换的对象,如免交物业费、领取固定补贴、报销费用等,此类利益输送的刑事定性需区分罪名核心要件。笔者认为,保盘人基于保盘行为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的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保盘人”获取的利益,如果是物业公司利用管理职权,从其实际控制的小区公共收益中直接划拨,并非基于业主委托的保管关系,则符合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要件,本质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利用管理职权,将“本单位实际控制的财物”非法处分,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起点为6万元,若输送利益达到该标准,物业公司直接责任人员与“保盘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保盘人”作为获利方,系职务侵占罪的帮助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