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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物业服务中的司法难点问题

2026-02-26 17:12   人民法院报

行为人若利用职务便利将其非法据为己有,不仅侵害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财产性权益,更损害了业主群体的共有财产权益。典型行为模式包括:物业相关人员截留商户租金及停车费、财务人员通过隐匿收入、虚构支出名目、设立账外账户等方式套取并转移公共收益等。例如,是否存在伪造或销毁会计凭证、资金流向是否指向个人消费或高风险投资、是否具有明确归还意愿及实际归还行为等。若账目记载完整、资金用途清晰且存在持续还款安排,即便因经营困难暂未清偿,亦不宜径行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外,共同犯罪情形需予以审慎区分:若物业负责人授意、指使财务或项目管理人员共同策划、分工实施侵占行为,各行为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依法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若侵占行为系经企业决策机构集体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则应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反之,若行为人假借单位名义谋取个人私利,则应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不得以单位意志为由免责。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何种行为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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