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物业服务中的司法难点问题
2026-02-26 17:12 人民法院报
第三,物业服务人不得保有因转委托而取得的收益。物业服务人将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往往具有牟利目的,损害的却是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为避免物业服务人从违法行为中获利,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将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而取得的收益,应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四,物业服务人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人将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中“保盘人”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丁净玉
近年来,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一个被称为“保盘人”的群体在物业服务行业中悄然出现。客观来说,对物业服务行业中基于自身利益而为的风险防御策略不宜全盘否定,应该肯定实践中那些旨在澄清信息、消除误解的做法。本文中的所谓“保盘人”,并无法律明文规定,而是物业服务领域中不当危机公关理念之下的异化产物,特指受物业服务公司指使或施以利益诱惑,以达成物业续聘、压制业主监督目标,于居民小区内开展造谣污蔑、阻挠自治等行为的人员。实践中,“保盘人”的行为比较复杂,常交织着人身侵害与财产侵占,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其具体侵害的法益及行为实施的具体情境,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边界。
一、保盘过程中的造谣污蔑:关联数罪的竞合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