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9月1日起施行
2025-08-11 08:55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粮食加工业发展,重点支持小麦、玉米、大豆等主要产区发展粮食加工产业,统筹推动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保障粮食加工产品供应充足和质量安全。
引导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科学合理布局粮食加工能力,强化数字化、智能化等技术的应用,支持打造粮食产业集群,拓展粮食增值和农民增收空间。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粮食加工产业结构优化,提高优质、营养粮食加工产品供给水平,优先保障口粮加工,统筹饲料用粮、工业用粮等加工协调发展。
第四十二条 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公开接受监督;确需使用防腐剂、添加剂等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粮食适度加工技术,因地制宜发展全谷物产业,鼓励有条件的粮食加工企业升级改造技术装备,加强营养健康全谷物食品开发。
鼓励行业协会、社团组织或者企业制定全谷物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并推动标准实施应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布局粮食加工业,确保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加工能力特别是应急状态下的粮食加工能力。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粮食加工的科技投入,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加强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