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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9月1日起施行

2025-08-11 08:55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

  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工作,科学确定治理技术路径,推进田间灌排、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农田防护等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发展盐碱地特色农业。

  第十五条 鼓励盐碱地改造科研攻关,推进产学研融合,加强耐盐碱种质资源开发和保护利用,强化耐盐碱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

  支持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参与盐碱地综合利用。

  第三章 粮食生产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种业发展规划,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完善种业发展激励机制,协调解决种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推动现代种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扶持粮食作物良种培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加强粮食作物种子科学研究和生产基地、服务体系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测分析及调控,完善农业生产资料保供稳价应对机制,并按照规定建立农业生产资料地方储备,确保稳定供应。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和旱涝水情实际情况对灌溉用水作出统筹安排,做好防汛抗旱和农业灌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护和完善灌溉排水体系,因地制宜发展高效节水农业,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粮食生产合理用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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