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9月1日起施行
2025-08-11 08:55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财政、科技、金融等支持政策,重点支持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领域,建立健全粮食安全协同保障机制,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领域,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推出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领域提供支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粮食安全科技创新,加强粮食专业人才培养,以新质生产力提升粮食安全保障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推动全链条节粮减损,提升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引导形成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良好风尚。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严格保护耕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第九条 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建立健全补充耕地数量认定与质量验收制度,确保补充耕地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