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9月1日起施行
2025-08-11 08:55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布局,完善建设、验收、管护机制,强化质量监管,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日常监管、专项核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鼓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运营管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健全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制度机制,采取秸秆还田、轮作休耕、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水肥一体化、测土配方施肥等措施,改良培肥土壤,提升耕地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撂荒地治理,综合采用托管服务、代耕代种等措施,分类推进撂荒地复垦利用,保障农业生产。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盐碱地综合利用总体规划,加强科技、人才、资金、用水等要素支撑,分类开展盐碱地治理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