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9月1日起施行
2025-08-11 08:55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保险机构适当增加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鼓励农户种植优质、高产的粮食品种,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订单种植以及提供加工、储存、销售服务等方式,提高农户种粮收益。
支持面向粮食生产者的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鼓励和引导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粮食生产集约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坚持农林牧渔并举,加强海洋、河湖、森林等资源保护和开发,有序发展近海养殖和捕捞,加快发展深远海养殖,促进藻类食物开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木本粮油、林下经济、饲草产业、食用菌产业等,培育发展生物农业,拓展食物来源渠道。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加强科技创新,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推动构建集约高效、绿色低碳的现代设施农业产业体系。
第四章 粮食储备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粮食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政府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粮食经营者建立合理商业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