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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9月1日起施行

2025-08-11 08:55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安全监测预警工作,加强粮食安全风险评估,依法发布粮食安全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粮食安全信息。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合理利用,禁止流入口粮市场或者用作食品原料。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责任约谈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或者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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