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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9月1日起施行

2025-08-11 08:55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粮食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对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实现政府粮食储备信息实时采集、处理、传输、共享,确保可查询、可追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储备的品种特点、储存品质指标和市场情况安排年度轮换计划,实行均衡轮换,避免粮食价格大幅波动。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本级政府粮食储备: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动用政府粮食储备应急的;

  (二)本行政区域粮食市场供给明显紧张或者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粮食调控和应急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政府动用、调用政府粮食储备。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粮食储备情况列为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粮食流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仓储、物流等粮食流通设施的建设和保护,按照服务粮食调控、保障安全、布局合理、运转高效的原则,统筹粮食仓储物流、粮食加工园区和应急保障设施规划建设,并引导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粮食流通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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