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9月1日起施行
2025-08-11 08:55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增加优质粮食产品供给,加强粮食品牌建设和宣传推广,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七章 粮食应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健全粮食应急储存、运输、加工、供应网络,确保具备与应急需求相适应的应急能力。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异常波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粮食市场有关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因执行粮食应急处置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平、合理补偿。
第八章 粮食节约
第五十一条 粮食生产者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减少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环节的粮食损失和浪费。
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