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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9月1日起施行

2025-08-11 08:55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

  第三十五条 粮食供求关系和价格显著变化或者有可能显著变化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权限采取下列措施调控粮食市场,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一)发布粮食市场信息;

  (二)实行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

  (三)要求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四)组织投放储备粮食;

  (五)引导粮食加工转化或者限制粮食深加工用粮数量;

  (六)其他必要措施。

  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并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为粮食生产经营者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提供平台和服务,引导本地粮食企业与省外粮食企业在粮食流通等领域开展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

  第三十八条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粮食运输的容器、工具和包装材料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禁止使用被污染的容器、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禁止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六章 粮食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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