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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网信办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5-09-02 16:04   中国网信网

  第三十七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专业机构提出意见,报网安专项管理办公室商责任部门同意后批复。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未通过的,按原渠道追回项目结余中央财政资金,项目负责人暂停5年网安专项申报资格,对项目承担单位行函劝诫。

  第三十九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当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行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于3个月内报告并履行项目(课题)负责人调整程序: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等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并作出违规行为认定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拘留处罚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处分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的情况。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迟报、漏报、瞒报上述情况的,暂停该单位2年网安专项申报资格。

  第四十条 中央网信办会同专业机构编制网安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按程序报送科技部。

  网安专项执行期结束后,中央网信办会同专业机构对网安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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