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关于印发《中央网信办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5-09-02 16:04   中国网信网

  第四十一条 网安专项执行期间,由于形势变化或实施需要,需对网安专项主要任务(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专项执行的,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按程序报批。

  第四十二条 加强网安专项的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其成果,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十三条 网安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

  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鼓励网安专项创新成果(包括源代码、配套文档、实验数据等)以适当方式开源共享。

  第四十四条 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创新活力。

  第四十五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通过前补助、后补助、“里程碑”拨款等方式对具体项目分类支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猜你喜欢

热点新闻

{$loop_num=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