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发布2025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6-04-03 15:55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消费提示】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通过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保委或调解组织调解、向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当购买、使用的商品造成合法权益损害时,消费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案例四:网购电子产品标错价格拒不发货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投诉人杨女士在辖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花费1591元网购适马18-50mm F2.8富士口镜头,网页显示下单后最晚两天发货。因商家逾期未发货,杨女士联系商家,对方以“运营标错价格”为由(该镜头市场价4000余元)拒不发货,要求杨女士网页申请“仅退款”。杨女士认为商家未主动就价格问题与其沟通,要求商家按承诺履行发货义务。经消保委协调,双方达成一致,商家按网页所示价格1591元为杨女士发货,并对涉事员工进行内部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经营者因自身标价错误而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网络展示的价格、商品信息等构成要约,消费者成功下单即为合同成立,经营者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经营者内部操作失误(如标错价格)不能成为单方面取消订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正当理由。本案通过调解促使商家按订单约定发货,维护了交易诚信与消费者信赖利益。
【消费提示】
提示消费者在消费时注意以下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