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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依法惩治新型、隐性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裁判结果。2023年8月11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对于受贿罪具有坦白情节,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已退缴,可以依法对其所犯受贿罪从轻处罚,对其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减轻处罚。综上,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本人或者安排特定关系人到请托人公司挂名领薪的,属于受贿行为。办案中要注意审查国家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是否在请托人公司从事工作,以及从事的工作是无需付出劳动的象征性工作还是具有实质付出的工作,从而准确区分通过挂名领薪方式收受贿赂与正常入职请托人公司参与工作。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未在请托人公司工作或仅从事少量象征性工作,未付出实质性劳动而挂名领薪的,依法应认定为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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