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两高”发布依法惩治新型、隐性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裁判结果。2024年6月13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及绝大部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部分赃款已扣押在案,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罚。综上,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准确区分通过请托人提供的商业机会非法收受财物与正常市场行为的界限。办案中要重点围绕国家工作人员获取商业机会是通过市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获取商业机会后是否实质经营、是否承担风险等进行审查。对于商业机会系通过职务行为获取且确定能够获利,国家工作人员不实质经营、不承担风险即获取利益,所获利益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

  (二)明确商业机会型受贿犯罪的数额认定方法。对于受贿人与行贿人双方合意通过提供商业机会使国家工作人员获取利益,这些利益形式上是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取得,实质上是请托人为感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提供的帮助而输送好处的,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受贿数额以国家工作人员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相关规定】

猜你喜欢

热点新闻

{$loop_num=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