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依法惩治新型、隐性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2026-11-05 15:05 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审查起诉。2023年3月6日,天津市监察委员会以王某某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围绕两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审查中某商贸公司获取供货资格及经营获利模式的特殊性,准确把握案件性质。检察机关审查发现,中某商贸公司之所以能被直接指定为某建筑工程公司的供应商,是因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揽工程项目提供了帮助。中某商贸公司的注册资金、业务启动费、注册场所、运营人员均系某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安排,某建筑工程公司还向中某商贸公司介绍优质生产商,让其优先挑选利润高、成本低的钢材型号,钢材的供应、运输、质检及售后服务均由生产商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对接,中某商贸公司未开展实质经营活动、无需承担经营风险。王某某的行为实质上属于权钱交易,依法构成受贿罪。二是审查双方主观故意内容及中某商贸公司客观获利情况,准确认定受贿数额。从主观上看,某建筑工程公司为感谢王某某的帮助,主动提出帮助王某某女儿成立中某商贸公司承接该公司钢材供应业务,目的是向王某某输送利益,双方合意的贿赂标的是钢材买卖差价利润;从客观上看,中某商贸公司通过向某建筑工程公司供应钢材获利1155万元,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王某某受贿数额应以中某商贸公司实际获利数额认定。2023年6月16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王某某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